用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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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信用卡账单分期条款及细则

如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声明事项

1.账单分期业务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已出账单提供的分期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后,即可将其最近一期已出账单金额中的一定比例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持卡人向本行申请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的,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和独立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同意持卡人账单分期业务的申请。

3.本业务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附属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本业务支持卡种包括但不限于福祥信用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公务卡,潇湘金卡、潇湘钻石卡,京东联名卡。

4.本业务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办理本业务。

5.持卡人申请本业务,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本行为审核持卡人业务申请(包括信用卡审批、资格审批、业务审批等)、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的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收集、打印、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持卡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持卡人不良信息)、有关本业务的信息、持卡人提供给本行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同意并授权本行向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包括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查询、收集、打印、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持卡人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财产信息、历史交易信息)。

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查询、收集、打印、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

3)向本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持卡人同意或授权本行进行披露的。

6.无论持卡人本业务申请是否经本行审批同意成功办理,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向本行提供的资料以及本行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获取的资料),本行均无须退还给持卡人。

7.基于维护和提升客户体验目的,本行可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与账单分期业务相关的产品及服务信息,持卡人可通过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退订前述服务。

8.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本条款及细则内容、本行通过官网及/或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公布的与本业务相关的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共同构成持卡人使用本业务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本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业务的所有规则。

9.持卡人声明:本条款及细则的效力及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限制,无论持卡人位于何地,均应完全地认可本条款及细则的效力和全部内容,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本业务。持卡人使用/继续使用本业务的,即视为完全同意遵照本条款及细则执行。

10.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在使用本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存在异常交易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持卡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所提交给长沙农商银行的各类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配合长沙农商银行完成因长沙农商银行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义务需要而开展的调查、要求提供的资料等工作。如持卡人未配合或经长沙农商银行评估本人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等风险上升或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形,长沙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拒绝持卡人申请;宣布信用卡分期融资或债务提前到期;采取其他长沙农商银行认为有必要采取的管控措施。因持卡人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相关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由此给长沙农商银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持卡人应负责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11.持卡人知晓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本行无法完全确保本业务数据电文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如非本行过错而发生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持卡人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本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任何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通讯异常、持卡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本行原因造成的持卡人交易延误、失败或持卡人信用卡资金风险和损失,本行不承担相应责任。但本行可在持卡人处理时对持卡人前述情况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 

第二条申请

1.持卡人可通过“长沙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预留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本行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渠道和流程以本行相关渠道、页面实际展示为准。

2.本业务是否审核通过,以本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本行将通过短信、微信等渠道之一实时告知持卡人。如持卡人分期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的,则持卡人仍应当按照账单显示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还款。

3.持卡人申请办理本业务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等(每期为一个账单月)。持卡人申请本业务一经成功办理,原则上不可撤销,且不可对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如需撤销或变更,需向本行提出申请,并经本行同意。

4.持卡人申请本业务当日的还款交易不计入已还部分,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

5.持卡人可申请办理本业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已出账单的消费、取现交易金额未还部分,在该范围内持卡人可自由设定办理分期的金额,但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元。

6.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日之后、到期还款日前1个自然日的18:00之前(不含到期还款日),申请办理本业务。

7.持卡人在成功办理本业务后,本期账单只需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如持卡人未偿还账单分期以外的最低还款额,将作为逾期处理;如持卡人未对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进行全部偿还,将视为未全额还款,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期。

8.不能申请本业务的交易包括:

1)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费用);

2)未出账单的消费、取现交易;

3)本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使用、收费及还款

1.每期应还本金及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

1)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2)本业务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其中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本行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等分期服务,实际费率按照本行产品营销方案及收费标准执行。

4)本业务每期手续费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当期分期本金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本金的未还部分按百分之十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2.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清偿完毕所有分期余额。  

3.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成功后,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分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4.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账单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

5.本业务的应还本金和手续费均不累计个人用户积分。

6.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的,应当先行清偿完毕本业务项下尚未偿还的欠款(包括经分期后尚未到期的部分)。

7.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账单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本行批准后方可提前还款。本行将收取提前还款本金的3%作为提前结清违约金。

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对于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本行将一次性扣收尚未偿还的本金以及提前结清违约金,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持卡人保证提前还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8.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9.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在此逻辑下,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分期,按照现金分期、账单分期、其他分期的顺序进行冲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多笔账单分期的,按照各笔账单分期办理的先后顺序冲还。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本行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本业务时,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本行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

3)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

4)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

5)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

6)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

7)信用卡由于被本行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8)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9)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其他与本业务有关的任何规定等;

10)持卡人未依约还款;

11)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

12)持卡人已经破产、涉嫌刑事犯罪或身故;

13)本行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2.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账单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微信公众号告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账单分期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账单分期业务的本行信用卡中或届时本行或受让方另行通知的收款账户。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相应规定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根据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信用卡章程》、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业务收费标准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收费标准,本条款及细致(含其补充、修订)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条款及细则或本业务服务内容如进行修改,本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信用卡部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本行信用卡部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部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本行信用卡部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部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

4.凡因本条款引起的或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或纠纷,由本行和持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或纠纷提交至本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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