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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金种子瑞盈12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选择长沙农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一、重要须知

1、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长沙农商银行福祥·金种子瑞盈12期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3、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4、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资金投资方向、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请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长沙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咨询方式含柜面、电话等)。

5、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长沙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6、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7、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8、因投资者信息登记需要,投资者在与本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时,本行仅获取投资者授权的金融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账户信息等,同时本行将严格保护投资者相关金融信息,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投资者信息泄露和滥用,但为理财产品登记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客户相关信息除外。

9、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投资者及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10、长沙农商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长沙农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长沙农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在本行网站(www.crcbbank.com)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11、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详见“理财产品基本要素”中“理财登记系统编码”栏,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二、理财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长沙农商银行福祥·金种子瑞盈12期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

21011

产品编码

C1113221000007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理财币种

人民币

发行方式

公募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封闭式产品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长沙农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适合投资者

1、本产品适合以下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个人投资者:[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2、机构投资者

认购起点

认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详见第三条第(二)款)

发行规模及相关设置

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最低发行规模下限为1亿元人民币(若产品实际募集金额低于1亿元,本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本行将在信息披露产品不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认购本金至原认购账户,从产品不成立公告发布之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该资金不计息。

产品期限

345

认购期

2021年9月13日8:00至2021年92617:30

产品成立日

2021年927

产品成立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长沙农商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长沙农商银行将调整相关日期并通过长沙农商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披露。产品最终成立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到期日

202297

资金到账日

在理财产品到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本行一次性将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清算期间,理财资金不计息,逢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法定节假日顺延。

份额确认

认购期时间内进行认购,在产品成立日进行份额确认。份额确认日即为理财收益计算起始日。

产品收益支付

长沙农商银行在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的资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品净值

每份产品认购期间初始单位净值为1,产品成立后本行在每周三通过长沙农商银行网站公布产品单位净值(如遇节假日顺延),该净值为上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5位(四舍五入)。

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有可能提前终止,若本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该产品提前终止日为实际到期日;本产品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权。(详见第三条第(四)款)

工作日

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国务院公布为准)以外的中国的银行工作日。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根据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产品全部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证券、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综合已知的市场利率水平测算出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35%(年化),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费后年化收益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按80%的比例收取浮动管理费。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和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到期时的净值决定。

产品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费用

销售服务费:本产品暂不收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本产品暂不收赎回费。

托管费:本产品托管银行按产品资产净值的0.001%(年化)收取托管费,按日计提。

估值费:估值服务机构按产品资产净值0.01%(年化)收取估值服务费,按日计提。

固定管理费:本产品按产品资产净值的0.3%(年化)收取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

浮动管理费:本产品费后年化收益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按80%的比例收取浮动管理费,产品终止清算时计提。

注:公布的净值均已扣除上述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托管费、估值费和固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税款

本产品中银行不承担代投资人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买方式

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内,个人投资者可在手机银行或携带有效证件到长沙农商银行具有销售资格的营业网点进行购买机构投资者携带有效证件到长沙农商银行具有销售资格的营业网点进行购买

撤销约定

募集认购期间,投资者可对已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撤销,须单笔全额撤销。

    三、产品认购、到期和收益分配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对投资收益的承诺或担保。投资组合可能发生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可能全部损失。

(二)认购

1、产品认购期为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6日,长沙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

2、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初始单位净值),认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三)理财产品到期日和收益分配

1、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为2022年9月7日,如果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理财产品收益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9月6日(含)。

2、本理财产品正常到期情况下,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到期日持有份额×到期日确认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计算示例一:

假设某投资者持有50000份本产品,于2022年9月7日到期,经估值方、托管方核算2022年9月6日的产品净值为1.04350,则投资者的收益计算如下:(1.04350-1)×365/345×100%=4.60%,超过了业绩比较基准(4.35%),则管理人收取浮动管理费为:

50000×[1.04350-(1+4.35345/365)]×80%=95.34

赎回费=0元

扣除浮动管理费后,投资者最终收回资金为:

50000×1.04350-95.34=52079.66 投资者实际收益年化为4.40%

计算示例二:

假设某投资者持有50000份本产品,于2022年9月7日到期,经估值方、托管方核算2022年9月6日的产品净值为1.03950,则投资者的收益计算如下:(1.03950-1)×365/345×100%=4.18%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4.35%),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赎回费=0元

投资者收回资金为:

50000×1.03950=51975.00元 投资者实际收益年化为4.18%

提示: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投资者到期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是本金和收益为零。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四)提前终止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根据法律或政策规定需终止本理财产品时,或发生本行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时,长沙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长沙农商银行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5个工作日,在长沙农商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消息。并于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3、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在到期日前投资者不得要求提前赎回该产品。

   四、投资方向范围及比例

本理财产品由长沙农商银行负责管理,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他债权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本产品的杠杆比率不超过200%。

五、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产品存续期的每个法定工作日。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1)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计划资产余额的背离导致理财计划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3、对于不符合第2条所述条件的资产,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非标准债权类资产及非标准债权除外类资产。委托债权、债权融资计划、银行协议存款、银行定期存款等非标债权及非标债权除外类资产按照成本估值,并定期根据资产发行方提供的预期收益率计提收益;如上述投资合同约定了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进行估值。

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持有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3)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4)债券类。不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债券按公允价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6、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六、理财产品税费

1、理财产品涉及的各缴税主体,除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另有约定外,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若适用法律要求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持有人应纳税款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投资者对此应给予配合。

3、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应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投资者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收取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1、本行于每周三通过长沙农商银行网站(www.crcbbank.com)、长沙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公布理财产品上周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单位净值,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根据本产品运作特点,长沙农商银行与投资人特别约定,本行不向投资人另行寄送产品账单投资者可在手机银行查看持有理财产品情况,或在营业网点理财销售专柜查询

3、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在长沙农商银行网站(www.crcbbank.com)、长沙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发布产品成立相关公告。

4、在产品存续期内,若发生长沙农商银行认为可能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影响事件时,长沙农商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长沙农商银行网站(www.crcbbank.com)、长沙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

 5、在产品存续期内,长沙农商银行对原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将提前5个工作日在长沙农商银行网站(www.crcbbank.com)长沙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取得书面同意。投资者如不同意前述修订,可根据长沙农商银行的公告在修订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另行公告临时开放日),投资者理财资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6、本产品在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长沙农商银行网(www.crcbbank.com)、长沙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本理财产品和服务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GB/T32319-2015《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JR/T0215.1-2021《资产管理产品要素-第1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要求的要求。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长沙农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长沙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长沙农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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